ESG

本着作为社会成员共同成长的坚定信念, 尽最大的努力贡献于人类的生活和健康.

  1.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本公司称为韩国Kolmar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英文名为KOLMAR KOREA CO.,LTD.

    [第二条] 目的
    公司目的在于开展以下业务.
    (1) 化妆品的制造及销售
    (2) 医药外品的制造及销售
    (3) 医药品的制造及销售
    (4) 食品的制造及销售
    (5) 健康功能食品的制造及销售
    (6) 通信销售业
    (7) 互联网相关电子商务事业的经营
    (8) 农水产品的销售
    (9) 建筑材料的销售
    (10) 补习班经营业
    (11) 教育服务业
    (12) 化妆品批发零售业
    (13) 研发服务业 (14) 医疗器械的制造及销售
    (15) 美容仪的制造及销售
    (16) 房地产租赁及交易业
    (17) 技术调查研究及技术开发研究的服务和技术的提供
    (18) 市场调查, 经营资讯, 咨询业
    (19) 计算机系统的构筑, 共同利用及维护等的业务支援事业
    (20) 化妆品原辅材料批发零售业
    (21) 医药品原辅材料批发零售业
    (22) 上述各项附带的进出口业
    (23) 上述各项附带的进出口代理业
    (24) 上述各项附带的所有业务

    [第三条] 总公司所在地及分公司等的设立
    ① 公司总部设在世宗特别自治市
    ② 公司的分公司设在首尔特别市, 根据需要可通过董事会决议, 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 工厂, 办事处, 事务所及当地法人.

    [第四条] 公告方法
    公司的公告将刊登在公司网站(http://www.kolmar.co.kr). 但是, 由于计算机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 无法在公司网站上公告时, 则刊登在首尔市发行的日刊韩国经济报上.
  2. [第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总数
    公司发行的股票总数为50,000,000股.

    [第六条] 每股金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金额为500韩元.

    [第七条] 成立时发行的股票总数
    公司成立时发行的股票总数为19,483,772股.

    [第八条] 股票的种类
    ① 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为记名式普通股和记名式类别股
    ② 公司发行的类别股包括利润分红相关的优先股, 排除或限制表决权的股票, 可偿还股, 可转换股及混合这些的全部或一部分的股票.

    [第八条之二] 优先股的数量和内容
    ① 公司要发行的类别股为无表决权分红优先可转换股(以下为”类别股“), 发行股票数量为一千万股.
    ② 对于类别股, 以票面金额为准年1%以上, 按照发行时由董事会规定的优先比例优先分配现金.
    ③ 普通股的股息率超过类别股的股息率时, 对超过类别股的股息率按照与普通股相同的比例参加分红.
    ④ 对于类别股, 在某个营业年度未能按规定分红时, 在下一个营业年度优先分配未分红部分.
    ⑤ 对类别股有不按规定分红的决议时, 从有决议的大会的下次大会开始, 到有优先分红决议的大会结束为止, 都有表决权.
    ⑥ 公司发行新股时, 对类别股的新股分配为有偿增资及股息分配时, 是与分配给普通股的股票相同的股票, 无偿增资时则分配给同类股.
    ⑦ 类别股的存续期限为发行之日起10年, 在期满的同时转换为普通股.
    ⑧ 在转换期满之前未能完成规定分红时, 将转换期限延长至完成规定分红为止.

    [第八条之三] 可转换股票
    ① 公司在发行根据第八条之二的优先股时, 可以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发行股东认购的股票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股票. ② 因转换而发行的新股总发行价额为转换前股票的总发行价额. ③ 转换条件, 因转换而发行的股票数量和内容, 在发行股票时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 ④ 可转换股的股东可申请转换的期限为从发行之日起1个月以上10年以内的范围, 并在发行时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 ⑤ 因转换而发行的股票的利润分红, 遵守第十条之二的规定.

    [第八条之四] 可偿还股
    ① 公司发行优先分红股时,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 可以将其股票定为按照股东的偿还请求或公司的选择, 可用公司的利益回收的可偿还股.
    ② 可偿还股的偿还价额为发行价额及在此加上加算金额的总额(限于存在时), 加算金额应参考分红率, 利率, 市场情况和其他可偿还股的发行相关情况, 在发行时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 但是, 要决定可以调整偿还价额的内容, 调整理由, 调整基准日及其他方法. 1. 可偿还股的偿还期限在发行之日起10年以内, 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
    ③ 通过公司的选择回收可偿还股时, 可以一次性或分期偿还可偿还股的全部. 但是, 分期偿还时, 公司可以根据抽签或按比例的方法决定要偿还股, 按比例发生零星股时可不偿还.
    ④ 公司要偿还可偿还股时, 公告偿还之意, 偿还对象股和制定一个月以上的期限向公司提交股票, 并另行通知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和质权人, 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强制性偿还.
    ⑤ 赋予股东偿还请求权时, 该股东可以选择请求一次性或分期偿还偿还对象股的全部. 此时, 相关股东应向公司通知偿还之意及偿还对象股. 但是, 公司不能用请求偿还时的可分配利润一次性偿还偿还股的全部时, 可以分期偿还. 此时, 公司可以根据抽签或按比例的方法决定偿还股, 按比例发生的零星股可不偿还.
    ⑥ 根据第八条之三的可转换股, 通过公司的选择用可偿还的偿还股方式发行时, 股东的转换权行使和公司选择的偿还之间可确定相互的优先顺序.

    [第九条] 股票和新股认购权证中应标明的权利的电子注册
    公司不发行股票及新股认股权证, 而是在电子注册机关的电子注册账簿中以电子方式注册股票及新股认股权证上应该标明的权利.

    [第十条] 股票的发行及分配
    ① 公司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发行新股(第三号包括已经发行的股票)时, 按照下列各号的方式进行.
    1. 为了按照股东持有的股票数分配新股, 赋予股东申请新股认购机会的方式
    2. 在不超过发行股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的范围内, 为了引进新技术, 改善财务结构等达到公司经营目的而需要时, 为了用第一号以外的方法向特定人(包括持有相应股票上市法人股票者)分配公新股, 赋予申请新股认购机会的方式
    3. 在不超过发行股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的范围内, 用第一号以外的方法向非特定多数人(包括持有相关股票上市法人股票者)赋予申请新股认购机会, 并对于申请认购者分配新股的方式.
    ② 以第一项第三号的方式分配新股时, 根据董事会决议, 以符合下列各号的任何一个方式分配新股.
    1. 不分类赋予申请新股认购机会者的类型, 向非特定多数申请人分配新股的方式
    2.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对职工持股会成员分配新股, 如果有未认购的股票, 赋予非特定多数人申请新股认购机会的方式
    3. 赋予股东优先申请新股认购的机会, 如果有未认购的股票, 赋予非特定多数人分配新股机会的方式
    4. 投资交易商或投资中介商作为认购人或代办人准备的需求预测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标准, 赋予特定类型者申请新股认购机会的方式
    ③ 根据第一项第二号及第三号分配新股时, 将商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号, 第二号, 第二号之二, 第三号及第四号规定的事项, 应在缴纳日期的两周前通知或公告股东. 但是, 根据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第一百六十五条之九, 向金融委员会及交易所公布主要事项报告书时, 可无需进行相关通知和公告. ④ 根据第一项各号的任何一种方式发行新股时, 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要发行的股票种类, 数量及发行价格等.
    ⑤ 公司分配新股时, 如果存在逾期未申请认购新股或未缴纳股款的股票时, 可根据适当性等先关法律规定, 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
    ⑥ 公司分配新股时发生的零星股处理方法, 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
    ⑦ 公司根据第一款第一号分配新股时, 应向股东发行新股认股权证.

    [第十条之二] 同等分红
    公司对截至基准日发行(包括转换的情况)同类股票, 与发行日无关均进行同等分红.

    [第十条之三] 认股权
    ①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在发行股总数百分之十五的范围内赋予干部和职工认股权. 但是, 可以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在发行股总数百分之三的范围内向除了公司董事以外的职工赋予认股权.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赋予认股权时, 公司必须得到赋予后首次召开的股东大会的批准. 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赋予的认股权可以是与经营成果目标或市场指数等联动的成果联动型. ② 获得认股权者应该是为公司的成立, 经营, 海外营业或技术创新等作出贡献或将作出贡献者.
    ③ 通过形式认股权而交付的股票(认股权的行使价格和实际价值的差额用现金或库存股的方式交付时, 成为其差额计算标准的股票)经第八条股票中赋予认股权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决定. ④ 赋予认股权的干部和职工人数不得超过在职职员人数的百分之七十, 赋予干部或职工1人的认股权不得超过发行股总数的百分之十.
    ⑤ 行使认股权的每股股票行使价格必须高于下列各号的价额. 赋予认股权后调整其行使价格时也相同.
    1. 发行新股后交付时, 下列各目中价格最高的金额
    A. 以认股权的赋予日为准的股票实际价额
    B. 相关股票的票面价值
    2. 转让库存股时, 以认股权赋予日为准的股票实际价额
    ⑥ 认股权可在赋予认股权的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满3年之日起的5年内行使.
    ⑦ 获得认股权者, 在第一项的决议之日起在任或在职2年以上方可行使. 但是, 获得认股权者在从第一项的决议之日起2年内死亡或届满退休而退职或因非本人归责原因而退职或退休时, 可以在行使期内行使认股权. ⑧ (删除)
    ⑨ 符合下列各号之一时, 可以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取消认股权的赋予.
    1. 相关干部, 职工在获得认股权后任意退任或退职
    2. 相关干部, 职工因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3. 发生其他认股权赋予合同中规定的取消理由时
    4. 因公司破产或解散等原因不能行使认股权

    [第十一条] 股票过户登记代理人
    ① 公司设股票过户登记代理人.
    ② 股票过户登记代理人及其办公场所和代理业务范围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
    ③ 将公司的股东名册或副本置备在股票过户登记代理人的办公场所, 股票的电子注册, 股东名册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股票的业务由过户登记代理人办理.
    ④ 第三项的业务处理相关程序遵照股票过户登记代理人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名册的编制和置备
    ① 公司收到电子注册机关发送的持股人详情时, 应填写通知事项和通知年月日, 编制并置备股东名册.
    ② 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特殊关系人等)现状有变更时, 可要求电子注册机关要求编写持股人详情.
    ③ 公司以电子文件形式编制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基准日
    ① 公司以每年12月31日最终股东名册中所列的股东为可在该结算期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力的股东.
    ② 公司在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将通过董事会决议规定的当天列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视为可行使其权力的股东. 公司应在两周前公告此事.
  3. [第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
    ① 公司可以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发行公司债.
    ② 董事会可以委托代表董事确定公司债的金额及种类, 并在不超过1年的期限内发行公司债.

    [第十四条之二]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① 公司在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条件时, 可以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向股东以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1. 在公司债面值总额不超过500亿韩元的范围内, 为了引进新技术, 改善财务结构等达到公司经营目的而需要时, 为了用第十条第一项第一号以外的方法向特定人(包括持有相应股票上市法人股票者)分配公司债, 以赋予公司债认购机会的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2. 在公司债面值总额不超过500亿韩元的范围内, 用第十条第一项第一号以外的方法向非特定多数人(包括持有相关股票上市法人股票者)赋予公司债认购机会, 并对于申请认购者分配公司债的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② 以第一项第二号的方式分配公司债时, 根据董事会决议, 以符合下列各号的任何一个方式分配公司债.
    1. 不分类赋予认购公司债机会者的类型, 向非特定多数申请人分配公司债的方式
    2. 赋予股东优先认购公司债的机会, 如果有未认购的股票, 赋予非特定多数人分配公司债机会的方式
    3. 投资交易商或投资中介商作为认购人或代办人准备的需求预测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标准, 赋予特定类型者申请认购公司债机会的方式
    ③ 董事会可以通过仅对其一部分赋予可转换权的条件发行第一项的可转换公司债.
    ④ 转换而发行的股票为普通股, 其发行价值为面值或以上的价额, 在发行公司债时由董事会决定.
    ⑤ 可行使转换请求权的期限为, 从公司债发行日第二天至其偿还日期之前. 但是, 在上述期限内, 通过董事会决议, 可以调整转换请求权期限.
    ⑥ 转换为股票时, 公司仅对转换前支付期到期的利息支付利息.

    [第十五条] 附认股权公司债的发行和分配
    ① 公司在符合下列各号之一时, 可根据董事会决议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
    1. 在公司债面值总额不超过500亿韩元的范围内, 为了引进新技术, 改善财务结构等达到公司经营目的而需要时, 为了用第十条第一项第一号以外的方法向特定人(包括持有相应股票上市法人股票者)分配公司债, 以赋予公司债认购机会的方式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
    2. 在公司债面值总额不超过500亿韩元的范围内, 用第十条第一项第一号以外的方法向非特定多数人(包括持有相关股票上市法人股票者)赋予公司债认购机会, 并对于申请认购者分配公司债的方式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
    ② 以第一项第二号的方式分配公司债时, 根据章程规定, 经董事会决议后, 以符合下列各号的任何一个方式分配公司债.
    1. 不分类赋予认购公司债机会者的类型, 向非特定多数申请人分配公司债的方式.
    2. 赋予股东优先认购公司债的机会, 如果有未认购的股票, 赋予非特定多数人分配公司债机会的方式.
    3. 投资交易商或投资中介商作为认购人或代办人准备的需求预测等根据总统令规定的合理标准, 赋予特定类型者申请认购公司债的机会, 并由金融委员会认可的方式.
    ③ 可以申请新股认购的金额在不超过公司债面值总额的范围内, 由董事会决定.
    ④ 行使新股认购权而发行的股票为普通股, 其发行价值为面值或以上的价额, 在发行公司债时由董事会决定.
    ⑤ 行使新股认购权的期限为, 从公司债发行日第二天至其偿还日期之前. 但是, 在上述期限内, 通过董事会决议, 可以调整新股认购权的行使期限.
    ⑥ (删除)

    [第十五条之二] 公司债及新股认购权证中应标明的权利电子注册
    公司不发行公司债及新股认股权证, 而是在电子注册机关的电子注册账簿中以电子方式注册公司债及新股认股权证上应该标明的权利. 但是, 对于公司债, 除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电子注册的上市债券以外, 可不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六条] 关于发行公司债的准用规定
    第十一条 规定准用于发行公司债的情况.
  4. [第十七条] 召开时期
    ① 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定期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② 定期股东大会自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基准日起三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八条] 召开权人
    ①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经董事会的决议由代表董事召开股东大会.
    ② 代表董事缺席时, 准用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召开通知及公告
    ① 召开股东大会时,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两周前以书面或电子文件方式向各股东发送时间, 地点及会议目的相关通知.
    ② 对持有具有表决权的发行股总数100分之1以下股份的股东的召开通知, 可通过两周前将召开股东大会之意和会议目的在首尔市发行的韩国经济报和先驱导报上分别两次以上公告或向金融监督院或韩国交易所运营的电子公告系统上公告的方式来代替第一项的召开通知.

    [第二十条] 召开地点
    股东大会在总公司所在地召开, 必要时也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席
    ① 由代表董事担任股东大会主席.
    ② 代表董事缺席时, 股东大会另有规定者将成为会议主席. 但是, 没有股东大会另行规定者, 将准用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席的秩序维持权
    ① 股东大会主席可以命令故意妨碍会议进行的发言, 行动等明显扰乱持续者停止发言或退场.
    ② 股东大会主席认为确保会议进展顺利有必要时, 可限制股东的发言时间和次数.

    [第二十三条] 股东的表决权
    股东的表决权为每一股1个.

    [第二十四条] 对于互相持股的表决权限制
    公司, 母公司及分公司或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的超过发行股总数十分之一的股份时, 该其他公司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
    ① 具有2以上表决权时, 股东如果要行使不统一表决权, 应在会日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② 公司可以拒绝股东的表决权不统一行使. 但是股东收购信托或为他人持有股份的可例外.

    [第二十六条] 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①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② 第一项的代理人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交证明其代理人的书面文件(授权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方法
    ① 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 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通过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 但不得低于已发行股份总数的四分之一.
    ② 即使有第一项的规定, 但在相当于下列各项的议案表决中, 必须要通过出席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而且应达到发行股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1. 因恶意并购而决议解雇现有董事时.
    2. 因恶意并购而决议选任新董事和监事时.
    3. 决议修改与本项规定事项有关的章程时.

    [第二十七条之二] 书面行使表决权
    ① 股东可以不出席股东大会, 通过书面行使表决权.
    ② 属于第一项时,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书上附上行使股东表决权所需的书面材料.
    ③ 希望以书面行使表决权的股东, 必须在第二项的书面材料中填写必要事项, 并于会议召开日前一天前提交给公司.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的议事应在会议记录中记录其经过的要领和结果, 由股东大会主席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盖章, 并置备在总公司和分公司.
  5. [第二十九条] 董事人数
    ① 本公司的董事人数为3人以上, 外部董事为董事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
    ② 因外部董事的辞职, 死亡等的理由, 外部董事人数达不到第一项规定的董事会构成条件时, 在发生其理由后首次召开的股东大会上, 应选任符合其条件的外部董事.

    [第三十条] 董事的选任
    ①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任. 被选的董事中, 公司内部董事和不从事于常务的董事(其他紧急常务董事)的区分可以通过董事会的表决来决定.
    ② 董事的选任应通过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 并达到发行股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
    ③ 选任2人以上的董事时, 不适用商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二规定的集中投票制.

    [第三十一条] 董事的任期
    ① 董事的任期为3年. 但外部董事的任期为2年, 所有董事在连任时任期为1年. 但是, 如果该任期在最终结算期结束后的当年结算期相关的股东大会之前结束时, 将任期延长至该股东大会结束为止;其任期在最终结算期结束后的当年结算期相关的股东大会之后结束时, 其任期截止日期为其股东大会结束日.
    ② 外部董事的总连任期不得超过6年.

    [第三十二条] 董事的补选
    ① 董事出现空缺时, 由股东大会选任. 但即使达不到该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数, 也不影响业务执行的可例外.

    [第三十三条] 代表董事等的选任
    公司可通过董事会的决议, 选任1名以上代表董事, 社长, 副社长, 专务董事, 常务董事和董事等若干人

    [第三十四条] 董事的职务
    ① 代表董事代表公司并全权负责其业务, 代表董事为数名时各自代表公司.
    ② 副社长, 专务董事, 常务董事及董事协助代表董事, 并分管其业务.
    ③ 代表董事缺席时, 按董事会决定的顺序代理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 监事对公司的责任减轻
    ① 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可以免除董事或监事的超过行使商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责任的当天之前最近一年报酬(包括奖金和行使认股权带来的利益等)6倍的金额(外部董事是3倍)
    ② 因董事或监事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损失的情况和董事属于商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禁止营业竞争), 第三百九十七条之二(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及商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禁止内部交易)时, 不适用第一项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的报告义务
    ① 董事应至少每三个月一次以上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执行情况.
    ② 董事发现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时, 应及时报告给监事.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的构成和召开
    ① 董事会由董事构成, 决议公司业务的重要事项.
    ② 董事会由各董事召开. 但是, 如果有董事会另规定的董事时例外.
    ③ 召开董事会的董事在董事会会日1周前通知各董事及监事. 但是, 有全体董事和监事的同意时, 可以省略召开程序.
    ④ 董事会主席由董事会决定. 但是, 董事会根据第二项规定另行确定董事会的召开权人时, 该董事为董事会主席.

    [第三十七条之二] 委员会
    ① 本公司在董事会内设以下委员会.
    1. 사外部董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
    2. 其他公司经营上需要的委员会
    ② 各委员会的构成, 权限, 运营等相关细节, 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
    ③ 对于委员会适用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的决议方法
    ① 董事会的决议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和出席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但是, 对于属于商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二(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及第三百九十八条(禁止内部交易)的案件, 董事会的决议应通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② 董事会允许全部或部分董事不直接出席会议, 所有董事根据即时收发语音的通信手段来参加决议. 此时, 视为相关董事直接出席了董事会.
    ③ 董事会主席为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董事会召开权人.
    ④ 在董事会决议中具有特殊利害关系者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
    ① 董事会的会议要编写会议记录.
    ② 会议记录中要记录会议案件, 经过要领, 结果, 反对者及其反对理由, 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签名盖章.

    第四十条 董事的报酬和退休金
    ① 董事的报酬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② 董事的退休金支付应遵守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干部退休金支付规定.

    [第四十一条] 咨询师及顾问
    公司可根据董事会的决议设若干人咨询师或顾问.
  6. [第四十一条之二] 监事的人数和选任
    ① 公司设监事1人. 其中1名以上为全职.
    ② 监事经股东大会选任, 选任监事的议案和选任董事的议案应分开表决.
    ③ 选任监事必须通过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和发行股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 但是根据商法第三百六十八条之四的第一项, 允许以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时, 可以以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监事的选任决议.
    ④ 对于监事的任免, 持有不包括无表决权股份的已发行总股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属于第一大股东时, 他的特殊关系人, 以及其他商法执行令规定的人所持有的股份加算在一起)不得对超过百分之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之三] 监事的任期
    监事的任期至就任后三年内的有关最终结算期的定期股东大会结束.

    [第四十一条之四] 监事的补选
    如果监事出现空缺, 由股东大会选任. 但在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之二规定人数的情况下, 不对业务执行形成影响时, 可无需补选.

    第四十一条之五 监事的职务等
    ① 监事检查公司的财务.
    ② 监事可出席董事会陈述意见.
    ③ 如果有必要,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此时应用书面形式编写会议目的和召开理由并提交给董事(有召开权人时提交给召开权人, 以下相同).
    ④ 监事提议召开第三项的董事会后, 如果董事不及时召开董事会, 可由监事召开董事会.
    ⑤ 监事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填写会议目的和召开理由的书面文件, 请求召开临时董事会.
    ⑥ 监事在履行其职责需要时, 可以要求分公司报告营业状况. 此时, 分公司如果不及时报告或有必要确认报告内容时, 可以调查分公司的业务和资产状态.
    ⑦ 监事选定公司的外部审计人.
    ⑧ 监事可以用公司的费用寻求专家的帮助.

    [第四十一条之六] 监事的监查记录
    监事应将监查实施要领和其结果填写在监查记录上, 并由实施监察的监事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一条之七] 监事的报酬和退休金
    ① 监事的报酬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为决定监事报酬的议案应与决定董事报酬的议案分开表决.
    ② 监事的退休金支付应遵守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干部退休金支付规定.
  7. [第四十二条] 营业年度
    公司的营业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表, 营业报告书的备案
    ① 公司的代表董事应在定期股东大会会日的6周前编写下列文件及其附属明细和营业报告书, 接受监事的监查, 并向定期股东大会提交下列各项文件和营业报告书.
    1. 财务状况表
    2. 损益分配表
    3. 此外, 商法执行令规定的其他显示公司财务状态和经营成果的文件
    ② 如果公司属于商法执行令规定的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对象公司, 第一项的各文件中包括合并财务报表.
    ③ 监事必须在定期股东大会日1周前向代表董事提交监查报告书.
    ④ 代表董事应将第一项各号的文件和监查报告书从定期股东大会会日1周前开始, 在总公司置备5年, 其副本在分公司置备3年.
    ⑤ 第一项的各文件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 代表董事应及时公告财务状态表和外部审计人的审计意见.

    [第四十三条之二] 外部审计人的选任
    公司根据股份公司等外部审计相关法律规定, 经审计人选任委员会批准, 选任由监事选定的外部审计人, 并在选任的营业年度中召开的定期股东大会上报告或根据外部审计相关法律执行令的规定, 向股东通知或公告.

    [第四十四条] 利润分配
    公司在每个营业年度末的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方式如下.
    ① 利润准备金
    ② 其他法定准备金
    ③ 股息
    ④ 任意准备金
    ⑤ 其他留存收益的分配金额
    ⑥ 结转下期未分配利润

    第四十四条之二 删除

    [第四十五条] 分红
    ①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其他财产的方式分红.
    ② 第1项的利润分配在第十三条第1项规定的当天支付给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登记的质权人.

    [第四十五条之二] 季度分红
    ① 本公司可以根据《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也相关法律》第一百六十五条之十二的规定, 在营业年度开始之日起的三月末, 六月末及九月末向当前的股东支付季度股息. 季度股息以现金支付.
    ② 第一项的季度分红应由董事会决议, 该决议应在第一项各基准日后的45天内完成.

    ③ 季度分红以之前结算期的资产负债表上的净资产额中扣除以下各项金额为限度.
    1. 前一结算期的资本额
    2. 截至前一结算期累积的资本准备金和利益准备金总额
    3. 商法执行法令规定的未实现利润
    4. 前一结算期的定期股东大会决定分红的金额
    5. 截至前一结算期, 根据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为特定目的而累积的任意准备金
    6. 根据季度分红, 本结算期应累积的利益准备金
    7. 本营业年度内有季度分红时, 该金额的总额

    [第四十六条] 股利给付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 5年内不行使股利给付请求权, 消灭时效就会完成.
    ② 因第一项的时效完成而产生的股利贵公司所有.

    附则

    [第一条] 创业费
    公司成立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 按商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规定
    必要时公司可通过董事会决议规定经营所需的公司规定.

    [第四条] 执行日
    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自2013年6月26日起执行.
    本章程自2014年3月28日起执行.
    本章程自2017年3月24日起执行.
    本章程自2019年3月22日起执行. 但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之二及第十六条修改内容, 自《股票, 公司债等电子登记相关的法律执行令》执行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自2020年3月27日起执行.
    本章程自2021年3月26日起执行.